来源:cidu作者:cdqmw.net时间:2018-09-14 11:33
据《礼记·月令》记载:“凉风至,白露降,寒蝉鸣,鹰乃祭鸟,用始行戮。”汉儒董仲舒《春秋繁露》认为,“王者配天,谓其道。天有四时,王有四政,四政若四时,通类也。天人所同有也。庆为春,赏为夏,罚为秋,刑为冬。”庆、赏、罚、刑为帝王的四种执政行为,要与四季变化相适应。春夏应该行赏,秋冬才可行刑,此即后来所说的“秋后问斩”。但最早提出这一观点的并不是董仲舒,《礼记·月令》中已有仲春之月“毋肆掠,止狱讼”和秋天“用始行戮”的说法,只是董仲舒将其上升至理论高度。
东汉章帝刘炟十分赞同董仲舒的观点。据《后汉书·肃宗孝章帝纪》元和二年刘炟下诏称:“王者生杀,宜顺时气。”古人认为杀生不能“逆时”,秋冬是肃杀凋零的时候,行刑是“顺时”。秦汉时期曾明文规定,除“决不待时”的重刑死囚外,其他死刑犯,只能在秋冬时节行刑。
选择秋天行刑,汉魏时一般在霜降以后至冬至之间;隋唐及以后,一般选择在秋分至春分之间。唐《狱官令》规定:“从立春至秋分,不得奏决死刑。”如果违反这条规定,“徒一年。”《大明律·刑律·断狱》“死囚复奏待报”条也规定:“若立春以后、秋分以前决死刑者,杖八十。”
“秋分”节气之后可以处决死囚,但“秋分”这天是不能行事的。崔寔《四民月令》引《千金月令》称:“秋风之日,勿杀生,勿用刑,勿处房帷……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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