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我国《民法通则》中对自然人的姓名权及法人的名称权作出了规定。我觉得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有关部门核准的方式,并且对企业起名法规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。”北京博华律师事务所的陈猛律师告诉记者,企业名称一般情况下由四部分组成:第一部分是行政区划,第二部分就是商号或者字号,还有你经营的行业,最后是组织形式。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1年发布的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第九条规定,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:(一)有损于国家、社会公共利益的;(二)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;(三)外国国家(地区)名称、国际组织名称;(四)政党名称、党政军机关名称、群众组织名称、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;(五)汉语拼音字母(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)、数字;(六)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。
随后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1996年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》中指出,清理企业名称工作要抓住重点,主要应针对以下几种情况:1.带有殖民文化色彩,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,如“大东亚”、“大和”、“福尔摩萨”等。2.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,如“鬼都”等。3.有消极政治影响的,如“黑太阳”、“大地主”等,或以反动政治人物和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。4.格调低级、庸俗甚至含有色情内容或色彩的。5.违背少数民族
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的。6.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或误解的,如“丑八怪美容店”等。7.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和老一辈革命家的名字做字号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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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8年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《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》中提到,近一个时期以来,企业乱用“洋”名称、怪名称的现象有所抬头,干扰了社会经济、文化秩序。 “对违反有关规定,申请使用‘洋’名称、怪名称的,要坚决予以驳回。”为维护祖国语言文字的纯洁性和规范化,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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