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m.cdqmw.net作者:cdqmw.net时间:2015-02-15 09:09
经国务院批准,除保障APEC会议和国事活动、城市运行等必要的工作岗位外,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,北京市机关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,11月7日至11月12日调休放假,共6天。其中,11月7日(星期五)、 10日(星期一)放假,11月11日(星期二)、12日(星期三)调休,11月2日(星期日)、15日(星期六)上班(见右图)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 其他社会组织,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。
北京市政府表示,调休放假期间,各区县、各部门、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值守应急、安全保卫、消防安全、卫生防疫等工作,确保APEC会议顺利召开和全市社会生产生活正常进行。
对于企业,属于自愿放假。如果企业决定不放假,员工就应照常上班,不能视为加班,自然就没有加班费;如果企业决定放假,应将公务员放假作为参照,正常的做法是放假期间的工资照发,而不能就此扣除期间工资,“一是放假并非员工个人原因;二是从善待劳动者的角度来看。如果扣除工资,势必影响员工情绪,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。”梁智提醒企业。
如果企业放假又需要部分人员上班,那这部分人是否能拿到加班费呢? 梁智指出,这部分人也无法拿到法律支持的加班费。“可能上班的人会觉得有失公平,但如果给加班费被迫放假的员工也会觉得自己丧失了赚钱的权利。趋于公平的 做法是,企业可考虑给予上班的员工一定的补助,而不用非纠结于法律规定的150%、200%、300%的加班费。”梁智说。
据了解,本市在2008年8月8日时也曾临时放假一天,当时的放假范围就包括了企业。对此,市相关部门就明确要求对于按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要求,于2008年8月8日放假的企业劳动者,企业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。对于确因工作需要,企业不能安排劳动者在8日当天放假的,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。梁智表示,鉴于这种临时性假期增多的可能性,在劳动相关法律的修改中应将其考虑进去,以保证劳动者的相关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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